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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浙江省高校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创建活动的通知

作者:校工会综合科发布时间:2017-10-12

  

各分工会(直属小组):

根据浙江省教育工会《关于开展浙江省高校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创建活动的通知》(浙教工〔2017〕15号)文件,为全面贯彻中央、省委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,着力增强“三性”,去除“四化”,狠抓“民主管理、服务教工”这两个工作重点,加强二级工会建设,夯实基础,激活基层、进一步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发展,使工会组织更好地适应新形势、体现新作为、实现新跨越,省教育工会决定在全省高校工会中深入开展“模范教职工小家”创建活动,择优评选50家授予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称号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建家对象

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创建对象是各分工会(直属小组)。

二、建家内容

建设依据和标准。按照根据全国总工会《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》(总工发〔2014〕22号)文件精神制定《浙江省高校工会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建设标准(试行)》(见附件)。

三、具体安排

(一)推荐申报。请各分工会对近年来本工会职工小家创建工作的思路、举措、特色及成效进行总结,并填写《浙江省高校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申报登记表》、《浙江省高校工会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建设标准(试行)》各一式二份。2017年11月1日前送校工会朱宏彪老师。逾期或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,视为主动放弃。

(二)组织评审。校工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所属分工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好中选优,确定申报名单,经学校党组织同意,于11月10日前报市教育工会统一送省教育工会会审。省教育工会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网络评审和组织专家评审,必要时会查阅近年来的档案材料和实地查看硬件设施,听取工会主席汇报、遵循党政主要领导或推荐单位意见等。

(三)研究确定。综合评审工作结束之后,经省教育工会择优确定50家“模范职工小家”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疑议后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,宣布评选结果,颁发 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牌匾。

四、具体要求

(一)精心组织,广泛宣传。各分工会所属领导及工会主席要高度重视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的创建工作,充分发扬民主,积极组织申报,把申报过程作为宣传建家、学习先进、交流经验、提高质量的过程,保证申报事迹的真实性、示范性和典型性。

(二)坚持标准,严格程序。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推荐申报。认真落实教职工群众在建家工作中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依靠教职工群众共同建设美好家园,让教职工群众共享建家成果。

(三)完善资料,建立档案。要注重收集、整理、保存在职工之家建设过程中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文字、图片等资料.逐步建立分类科学、内容齐全、管理规范的建家活动工作档案。

(四)加强联系,注重规范。在创建活动的推荐申报过程中,要加强相互沟通,确保申报工作的规范性和材料的有效性。

申报资格和名额:《浙江省高校工会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建设标准(试行)》自评90分以上;我校推荐申报1个名额。

联系人:朱宏彪,联系电话:2271034

  

附件1.《浙江省高校“模范职工小家”申报登记表》

      2.《浙江省高校工会“模范职工小家”建设标准(试行)》

  

  

校工会

2017年10月12日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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